京人社能发〔202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和《关于印发〈首都技能人才“金蓝领”培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富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级工作室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为根本遵循,围绕本市高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依托技能含量较高、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带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工作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在职在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重点从我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代表我市在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中获奖的“专家组长、教练组长、主教练”,“非物质遗产传承人”“老字号工匠”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产生。
(二)所在单位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有明确的工作室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除领办人外,应为工作室配备一支由3名以上正式员工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认定为区(行业)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市级工作室。
第六条 同一技能大师只能领办一个市级工作室,同一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市级工作室。在本市拥有多个分厂、分公司的单位,每个分厂、分公司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市级工作室。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级工作室每年新建不超过10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下发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名额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工作室由所在单位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驻区中央单位)的申报工作;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并确定推荐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二)其他材料。包括:领办人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的材料;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对各单位推荐的工作室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综合评议后,拟定工作室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和铭牌。
第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铭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领办人是市级工作室日常运行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团队成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领技能研发。积极参与技术技能研发工作,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技术窍门、绝技绝活、创新成果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二)实行名师带徒。推进完善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积极发挥自身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
(三)开展技艺交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与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深化校企合作。
(四)发挥社会效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研讨、人才交流、研修培训活动,参与各类竞赛评判与指导,积极主动服务院校和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第十三条 市级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市级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每年要与领办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督促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每年定期将市级工作室全年工作计划和运行成果,按属地或隶属关系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市级工作室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每年要对所属市级工作室的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市级工作室全年工作总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工作室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市级工作室政策的制定、修订、解释以及工作室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市级工作室预决算编制、组织评审和绩效考核、运行督导以及资助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将对照工作室的职责任务、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投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参评工作室数量的20%(根据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市级工作室每满2年须参加一次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级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市级工作室因领办人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需更换领办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市级工作室因领办人到达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延迟退休的,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核实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报市就业促进中心。
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所在单位名称或工作地址的,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核实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报市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市级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取消工作室称号;涉及资金的,追回工作室当年所在资助周期内的全部市级补助资金:
(一)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
(二)绩效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经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级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条 初次认定为市级工作室的,按照每个工作室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已经认定的市级工作室,经绩效考核后,等次为优秀的,可按照每个工作室20万元的标准给予追加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资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工作室的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费用,涉及固定资产项目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造册。资助资金原则上在下一次绩效考核前使用完毕。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应配套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作室正常开展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对资助资金、配套资金建立专门账目(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区(行业)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要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发挥带头作用创造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市级工作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技能大师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市级工作室及团队作出的重要贡献,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已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市级工作室,可分批次开展绩效考核,确保2024年底前实现考核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至2030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25号)同时废止。对2022年及之前评审确定,仍在项目建设期内的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按之前办法执行到项目建设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