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2年3月28日印发实施。
一、背景情况
《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地下水精细化管理,落实机井建管用责任,我局制定印发了《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25条,对我市机井运行管理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机井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的运管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级和区级审批权限。提出了取水总量控制、优先利用浅层水及分层开采等开凿机井审批原则。明确了监测井及勘探井备案要求。
三是明确了凿井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计量设施安装、机井验收、标识牌管理。
四是明确机井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责任,要求机井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五是对机井的置换管理、封存备用和监测、报废处置流程进行明确。
六是明确了机井台账档案管理、日常检查和监督检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