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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银保监发〔2019〕12号
  2. [发文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19-02-13
  4. [有效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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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银保监发〔2019〕12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部署要求,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出以下监管指导意见。

  一、开展续贷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服务首都功能定位和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和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紧扣城市发展规划主题主线,继续深入治理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乱象,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的“通道”、“过桥”环节乱象,在满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下积极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总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占比,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明确续贷业务的开展范围

  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是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的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聚焦企业原有贷款质量形态和有效信贷需求,对于原贷款质量形态正常,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应深入企业调查,逐一分析研判,不简单断贷、抽贷和压贷,应通过积极开展续贷业务等手段帮助企业纾解困难。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应加快疏解的非首都功能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审慎开展续贷业务。对于确已无力还款,或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不抵债且不能通过兼并重组盘活资产的企业,以及具有“僵尸企业”特征的企业,严禁以续贷为名义掩盖或缓释风险暴露。对于不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本)投资管理型企业集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续贷业务政策。

  二、开展续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借款人申请续贷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

  2.信用状况良好,还本付息积极、主动、按时,未有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良记录;

  3.原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4.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5.申请续贷的期限、金额应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约定。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应符合以下监管要求

  1.具备良好的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能力和完善的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制度;

  2.积极支持原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属于正常类的贷款办理续贷业务,但对质量存在明显下迁趋势的正常类贷款,应审慎办理续贷业务;

  3.严格禁止为原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为关注类和不良类贷款办理续贷;

  4.续贷评审(贷审)未能全票通过的应审慎办理,但对评审(贷审)人员持续行使否决和弃权的表决行为,其本人需提供公平公正的书面说明,并报告上级行;

  5.辖内法人银行京外分支机构开展续贷业务的,还应遵守当地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三、完善续贷业务制度及管理体系

  (五)建立健全续贷管理制度及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中国银保监会续贷政策及相关要求,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特点,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续贷业务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细化续贷业务办理条件,明确续贷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持续优化续贷业务流程,形成前、中、后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六)强化信息系统对续贷业务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续贷业务开展需求,对会计核算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进行升级完善,对开展续贷业务企业进行标识,并具备电子台账管理能力。

  (七)提升续贷办理效率并合理定价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续贷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做到应续尽续。支持通过系统全面收集分析企业数据提前预判企业续贷资质,并进行分层管理,以提高续贷效率。在利率政策未调整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利率应不高于续贷前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借续贷业务搭车收费,变相抬高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强续贷业务风险管理

  (八)严格落实贷前调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当多渠道掌握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做好续贷客户贷前调查,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续贷风险状况。

  (九)完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企业续贷申请的,应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同时,续贷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应不弱于原有贷款,并视情况落实抵押、质押、保证等风险缓释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企业增信水平和续贷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解决续贷抵押操作中的程序性问题,切实保证新旧担保的无缝衔接,防止担保悬空。

  (十)合理确定风险分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续贷贷款存续期间,如未新发生导致贷款风险分类下调的实质性风险因素,续贷贷款风险分类应与原贷款保持一致。续贷业务本身不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续贷后的贷款分类,应当划为正常类。

  (十一)强化续贷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续贷相关流程之后,应进一步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对续贷企业监测频度和实地调查回访频度应不低于原有贷款,确保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必要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十二)防范人员道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将具备还款能力但企图搭政策便车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排除在外,防范企业道德风险。同时,强化员工日常行为监测和管理,严格禁止员工利用搭桥融资等“倒贷”行为为本人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改进续贷业务激励考核机制

  (十三)优化考核指标及权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修订完善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员工从事续贷业务所付出的精力、所承担的责任与所享受的考核激励相匹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能动性。应适当提高小微企业授信尤其是续贷业务的考核权重,其中,应降低从业人员的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的考核权重。应为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开展续贷业务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营销费用及其他资源支持。在对各分支行行长和领导班子的考核中,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续贷业务开展情况。

  (十四)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制定续贷业务尽职免责的配套措施,修订原有不合理制度,设定风险容忍度,对正常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实行尽职免责,激发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原则上,与原有贷款相比,风险敞口未扩大、担保强度未降低的续贷业务发生问题,应纳入尽职免责范围。

  六、建立续贷业务监管考核机制

  (十五)完善监管考核体系

  北京银保监局将充分利用监管大数据平台,构建并不断完善小微续贷业务监管考核体系,通过续贷金额、续贷客户数量、正常类贷款到期续贷率等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业务进行监测、分析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因素纳入监管评级和评价范围。

  (十六)开展续贷业务监管督导

  北京银保监局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实地督导等措施,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情况在全辖范围内定期进行通报。对于落实政策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十七)建立续贷业务报送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续贷政策的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正式报送北京银保监局,相关配套制度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此后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上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报送续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北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监测表》(通过1104系统区域特色模块报送,报表模板以区域特色模块下载模板为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续贷业务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建议等内容。首次报告及报表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送,内容为2019年一季度情况。

  附件:北京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业务监测表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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