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8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 根据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0号令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