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废止及修改 > 废止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3-10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4〕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18期(总第846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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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不符、工作任务已完成的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抓紧完成文件清理后续工作,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3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9〕23号)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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