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废止及修改 > 废止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6-15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15〕26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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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6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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