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1〕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以下简称《供应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供应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