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废止及修改 > 修改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11-02
  5. [成文日期] 2020-10-30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20〕2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1-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4期(总第68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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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2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

  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

  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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