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4〕12号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821元。
二、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283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056.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2.83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82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36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8.21元。
三、自2024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76.32元。
四、自2024年7月起,本市202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28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057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