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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10-31
  5. [成文日期] 2023-10-31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3〕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46期(总第826期)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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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3〕1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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