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3〕1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做好费用报销工作。
三、各区医疗保障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对辖区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