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23〕215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按照我市优化营商工作要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精神,深化信息共享,通过数字赋能激发改革活力,切实提高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现就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存量房买卖业务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填发日期与取得房屋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影响申请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或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由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向税务部门推送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申报缴税参考资料。
特殊情况如不动产登记年代较早系统无法推送登记信息的,按原有方式办理。
(二)办理时限
网上及窗口办理的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即时推送涉税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取得让群众看得见、用得上、感受到的效果。
(二)统筹协调,部门联动
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双方责任,持续优化提升数据质量,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及时研究,妥善应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优化服务效能,结合实际情况,对在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登记业务时需要调取原始登记资料作为申报缴税参考资料的权利人,提供登记查询一窗式服务,减少申请人跑路。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应对不动产办事群众及服务机构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切实减少申请人跑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