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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3-21
  5. [成文日期] 2023-02-27
  6. [发文字号] 京文旅发〔2023〕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3-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2期(总第802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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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发〔2023〕22号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

  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7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等级旅游景区、酒店、在线旅游等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归集的公共信息以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的行业信息,结合投诉举报、舆情监控、互联网监控等数据,综合考虑行业特点、规模、区域位置等客观因素,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风险和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风险和信用等级,并以数值、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风险和信用评级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和风险评估、预警,建立“风险+信用”对象名单库,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风险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相关风险和信用信息。

  第六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整体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主动提高风险和信用管理意识,协助做好风险和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归集和“风险+信用”监管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

  第七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监管和监测采集的信息,围绕客观因素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从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服务风险三个维度制定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确定分类方法,实施风险监管。风险分类指标项实行动态管理,将持续优化迭代。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分类采用百分制评分,分别确定监管对象指标项和各指标项的分值权重,按照风险的高低设置不同分值,确定各指标项的得分后,求和得到行业风险分类得分结果。按《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北京市通用型企业风险分类指标和评分标准,按行业风险分类得分结果赋权重80%,通用型企业风险得分结果赋权重20%予以折算,作为监管对象的最终风险分类得分结果。风险分类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风险分类等级划分标准

  第九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经营管理、行业管理、履约践诺、社会评价、安全保障、社会责任等维度数据,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确定信用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的分值范围为[350,950]分,记分范围为600分,初始信用分值原则上为650分。结合北京市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行业信用分值得分结果赋权重80%,北京市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赋权重20%予以折算,作为监管对象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结果。按照得分将评价等级划分A(优)、A-(优-)、B+(良+)、B(良)、B-(良-)、C+(中+)、C(中)、C-(中-)、D(差)为四等九级。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及信用提示如下:

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及信用提示

  第十一条 按照北京市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对企业信用和风险的通用分类结果,统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的风险级别和信用状况,采用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中就低评价方式,开展“风险+信用”四级综合评价,形成“一业一评”机制。明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结果。如下表所示。

不同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并进行风险预警。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风险和信用评估结果;

(三)行业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使用。

第三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结合风险级别和信用状况,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基于“风险+信用”的四级分类监管,建立四级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库,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

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A级的,对市场经营主体推行“信用承诺”监管模式,经营主体主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合法经营的承诺及相关材料,除遇专项执法任务或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原则上一定时期内不对该类主体实施主动检查。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除必查项外,选查项可为60%的其他检查事项;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保持常规抽检比例与频次,除必查项外,选查项可为80%的其他检查事项;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除必查项外,选查项为100%的其他检查事项,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 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A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对于“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CD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进行风险和信用预警公示并依法实施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将“风险+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自由裁量范畴,与违法情节、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一并综合考量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共享给北京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北京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和风险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风险和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等渠道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具体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参照《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旅发〔2020〕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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