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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体育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7-28
  5. [成文日期] 2022-07-28
  6. [发文字号] 京体产业字〔2022〕25号
  7. [废止日期] 2023-12-26
  8. [发布日期] 2022-07-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45期(总第777期)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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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体产业字〔2022〕25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体育市场营商环境,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监管效能,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辖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

  鼓励各体育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提高本行业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诚信自律管理水平,协助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报送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系统支撑】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第六条【信用承诺】鼓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承诺情况及违诺行为作为信用评价指标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评价标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权重、分值、等级构成。

  第八条【评价指标】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九条【评价分值】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基础信用分为350分,是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为0—600分,是指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

  第十条【评价周期】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信用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

  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801分及以上的,为“优”:

  876—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801—875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二)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651—800分的,为“良”:

  751—8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701—75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651—7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三)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501—650分的,为“中”:

  601—6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551—60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501—5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四)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350—500分的,信用等级为差(D)级。

  第十二条【初始等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等级原则上为良-(B-)。

  第十三条【等级熔断】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

  (一)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三)出现官方媒体曝光事件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信息归集】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信息项、信源单位、归集方式等内容。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1月组织开展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和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十五条【初评结果】每年3月31日前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信用评价的初评结果。信用初评结果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异议处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材料及异议处理意见提交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在收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异议处理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终评结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后的,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各项指标得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排行机制】结合体育行业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筹,根据信用评价的单项指标,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评价排名,形成评价指标排行榜。

  排行榜的异议处理、形成终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失信公示】对于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级和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信用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建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证明材料、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记载或者存入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结果共享】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二维码查询】建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二维码信息查询机制,逐步推行“信用”二维码查询应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培训机构、体育场馆)的明显位置张贴二维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二十三条【守信激励措施】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体育行业内实施守信激励。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以下激励:

  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3.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

  4.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5.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降低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失信约束措施】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体育行业内实施失信约束。

  (一)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给予以下约束: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2.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3.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

  4.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5.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二)对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社会化应用】在保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方式方法,从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4个维度,构建“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共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

  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基础信用分为350分,是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为0—600分,是指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

  附加信用分的指标权重,如下表: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注: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优”:分值801分及以上,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强,出现失信风险概率低,可减少抽检频次,加大扶持力度。其中,876—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801—875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

  “良”:分值651—800分,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强,出现失信风险概率较低,可适当减少抽检频次,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与指导。其中,751—8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701—75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651—7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

  “中”:分值为501—650分,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欠佳,有一定的概率出现失信风险,予以关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其中,601—6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51—60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01—5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

  “差”:分值为350—500分或直接定为D的情形,表示企业经营稳定性弱,出现失信风险概率较高,予以特别关注,加大监管力度。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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