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绿办发〔2022〕148号
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需求,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2年6月2日
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需求,实行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园林绿化局申请纳入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 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标准,并开展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公园分类分级管理相关配套措施,并具体负责组织申报、检查评估等工作。
市公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属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首都公园游憩体系构建需求,本市公园分为七类:
(一)综合公园:是指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内容丰富,适合开展游览、休憩、科普、文化、健身、儿童游戏等多种活动,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多种游园需求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5hm2,适宜规模≥10hm2。
(二)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0.5hm2,适宜规模≥1hm2。
(三)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价值,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过影响的园林场景。
(四)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专类公园依托资源特征和环境优势而布局,空间区位不局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包括植物园、动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文化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城市森林公园、城市湿地公园、近郊型郊野公园等多种主题类型。
(五)游园: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方便周边居民和工作人群就近使用,具有休闲游憩功能和简单游憩服务设施,兼具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的公园绿地。
(六)生态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兼顾市民休闲游憩、生态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展示、科普教育宣传等多重功能的公园,包括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乡村等公园等。
(七)自然(类)公园:指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向公众开放、具有休闲游憩和科普教育等功能、配置相应游憩服务设施的区域。
第六条 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相关标准规范及政策要求,结合公园现状品质、管理水平和服务需求,本市公园基础等级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公园:品质优秀,管理水平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园。
(二)二级公园:品质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园。
(三)三级公园:品质较好,管理水平达标的公园。
(四)四级公园:品质一般,管理水平基本达标的公园。
自然(类)公园参照相关规定分为国家级、市级两个等级。
第七条 除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公园类别主要根据功能定位、属性特征、公园规模、用地性质、服务对象等内容进行评定,详见《公园类别评定条件对照表》(附件2)。对于部分邻近城市集中建设区、具有城市公园形态、发挥城市公园功能的公园,可依据实际用途按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或专类公园评定。
第八条 初次评定公园等级时,从基本情况(30分)、保护维护(40分)、服务运营(30分)、加分项(10分)等4个方面定量赋分,总分110分。评分≥85分为一级、70-84分为二级、60-69分为三级、<60分为四级,详见《公园等级评价指标表》(附件3)。评价周期内存在否决项的公园,取消该公园的评级资格。
第九条 公园类别、等级的初次申报,由区园林绿化局初评申报,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并以名录信息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公园初评申报材料应包含公园基本管理信息(名称、所属区及街乡、地址、面积、红线范围、机构、人员、土地性质、建成开放时间、是否免费开放、联系方式等)、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情况、游客服务设施及保障情况(游客容量、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及面积、设施配置数量等)、区园林绿化局初评意见等。
第十一条 公园命名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公园命名应与属地历史文化、人文习俗、自然地理、公园特性等相适应,体现地域特色,展现时代特征。
(二)应当与规划所明确的游憩、服务、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主要功能相适应,突出公园主题和文化内涵,避免命名随意化、一园多名等现象。
(三)综合公园一般以“某某公园”命名,社区公园一般以“某某社区公园”命名,游园一般以“某某游园”“某某小游园”“某某园”命名,专类公园可根据功能类型以“遗址公园、体育公园、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等命名,生态公园、自然(类)公园可结合其原有子类命名。
(四)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义低俗的字词。
(五)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文限制的“大、洋、怪、重”等名称。
(六)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七)不得以国外地名、国外企业名、国外产品名和商标名命名。
第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申报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公园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核定。评定为三级或者四级公园的,由区园林绿化局核定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园林绿化局应当督促政府投资或运营的新建、改建公园根据相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组织及时申报纳入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名录。
第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建立健全公园类别、等级年度更新机制。区园林绿化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区公园检查、自评以及新建成开放公园申报工作,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
第十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情况,对本区公园类别、等级提出调整意见。对负面舆情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检查认定管理服务不达标的,市、区园林绿化局依职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级,情节较重的予以撤销,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对于管理评价好、养护水平高的公园,市、区园林绿化局可以酌情提升等级。
第十六条 每年公园类别、等级的评价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建议纳入市、区林长制等相关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作为市、区各相关部门政策保障依据。
第十七条 各区园林绿化局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纳入分类分级管理的公园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公园的类别和等级,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园林绿化局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区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2016年3月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园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