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道管发〔2022〕3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城管执法局,十六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行为,强化桥下空间安全管理,提升桥下空间环境和功能品质,按照市政府指示精神,现将《北京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联系人:周恒;联系电话:83775333)
北京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行为,强化桥下空间使用安全,净化桥下空间使用环境,提升桥下空间功能品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道路附属桥梁下方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可使用空间,不包括山谷、河道、公园、铁路、轨道、道路等特殊地形或功能区域。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实施管理。
(一)市交通委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安全管理,指导各区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桥下空间提升利用原则和技术导则。
(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将桥下空间治理提升检查考评工作纳入首都环境建设管理考评和通报机制。
(四)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五)市国资委负责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中涉及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属地政府负责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桥下空间提升利用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桥下空间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桥下空间管理的直接责任;
(二)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按岗位落实隐患排查及治安、消防、卫生等管理责任,发现安全隐患或桥梁设施受损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属地政府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规划使用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属于城市公共空间,其管理使用应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优先满足城市运行保障需求,兼顾城市公共服务功能。
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整体布局应符合“安全优先、交通优先、保障优先、公益优先”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融合,与市容景观环境相融合。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交管、园林、城管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提升利用原则和技术导则,统筹点位布局,明确使用功能。
各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可依据利用原则和技术导则,研究制定具体点位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方案。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整体利用应在保障桥梁设施安全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交通通行路线组织优化、公交场站(驻车、调度)、市政应急保障(备勤)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运行基本需求,兼顾公众体育休闲、便民服务、市容景观等城市服务功能和需求,可用于:
(一)保障动态交通运行,优化交通路线组织,如增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完善慢行系统等需求;
(二)保障公共交通运行,设置公交场站,配合公交线网优化调整,满足驻车、调度等日常运营需求;
(三)保障城市基本运行,设置市政公用事业应急、保障站点,供交通秩序、道路养护、环境卫生、防汛除雪、园林绿化等队伍驻守、设备车辆停放、物资储备使用;
(四)保障静态交通功能,设置公共停车场(机动车、非机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向社会提供停车资源;
(五)因地制宜提升环境品质,设置公众体育休闲场所,拓展便民服务,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
第十一条 已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按照以下流程确定使用单位:
(一)需求方向属地政府提出需求,编制使用管理方案(包括用途、范围、期限、使用方案、桥梁防护措施、管理职责,以及安全和应急措施等)。
(二)属地政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会研究。
(三)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属地政府组织签订使用协议。
第三章 设施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桥梁墩台保护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地内受车辆进出影响的桥墩,应粘贴反光条,颜色为黄黑相间,粘贴高度≥1.5米,宽度≥0.4米。
(二)净空小于3.5米的桥梁,应设置金属防撞架或粘贴反光条,悬挂限高标识。
(三)在车场出入口的桥桩四周,设立金属防撞架,高度不低于1.5米。
(四)桥梁墩台1.5米以内不得存放融雪剂等腐蚀性物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桥下空间场地,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配备要求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及场地面积计算。桥下空间场地,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配备标准以场地面积计算。
(二)在符合国家标准配置的前提下,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需配备不少于4个5公斤干粉灭火器;500平方米以下需配备不少于6个5公斤干粉灭火器;1000平方米以下需配备不少于8个5公斤干粉灭火器并配备至少1套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00平方米以上需配备不少于8个5公斤干粉灭火器并配备至少2套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公交、环卫、绿化使用桥下场地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1套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三)灭火器不可集中摆放,应布设在桥桩和值班室前。
(四)桥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安装充电桩应设置消防沙箱,箱内装有铁锹和不少于2立方米的灭火沙子。
(五)在明显部位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牌。
(六)灭火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验、维修、更换,并注明日期,建档备查;保持灭火器材清洁,表面干净无尘土。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临时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桥下各类临时建筑物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景观美化应与桥梁结构形式、周围建筑环境协调、统一。
(二)临时用房顶部与桥底面净距≥1.5米,与桥梁墩柱净距≥1.5米。
(三)墙体保温材料应采用防火阻燃材料。
(四)临时用房墙体玻璃要保持完好、清洁,无污渍、无破损,室内整洁、干净,物品码放整齐有序。
(五)如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使用面积的5%。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监控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的桥下空间应布设监控设备。
(二)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大于15天。
(三)监控范围无死角、全覆盖。
(四)摄像头和视频线布设不得影响桥梁结构。
(五)监控设备要每天检查,确保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公示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材质选取亚光不锈钢板,厚度为2毫米,字体制作工艺采用不锈钢腐蚀。
(二)规格为30厘米×50厘米,标牌字体颜色为黑色。
(三)公示内容包括:桥下空间监管单位、使用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及电话等。
(四)悬挂固定于桥下空间每个入口处。
(五)公示牌出现松动或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严重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围栏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超出桥梁投影面积,高度一般为1.8至2.5米,围栏边缘与路缘石之间应保留不小于0.5米的安全带,有行人通行需求的应不小于2米。
(二)围栏可采用固定或可移动形式,颜色、样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围栏应完整清洁,无缺损、无悬挂物,每月清洗,及时除锈、刷涂油漆,围栏受损变形应及时修复更换。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地面铺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步道砖等材料进行硬化。
(二)结构厚度不小于37厘米。
(三)地面平整、防滑,无积水、无坑槽、无破损。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线缆架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设牢固、平顺。
(二)合缆并线、规范入槽,无杂乱飞线、废旧线缆、私拉乱接。
(三)架设不影响桥梁结构。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照明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要求及以下要求:
(一)桥下区域照明不低于桥外区域道路的照明水平。
(二)照明覆盖无死角。
(三)配电箱规范设置,保持完好、洁净。
(四)照明设施要保持完好,出现破损老化的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标志、标线要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出现缺损老化的应及时更新更换。
第四章 使用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一)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把桥下空间场地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二)桥下停放车辆,要按顺序停放,禁止阻塞消防车通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三)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和有效性,灭火器材周围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桥下停车场应组织安全防火演练,值班人员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使用应符合以下用电安全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用电等规章制度,除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接更换和挪动供电设施。
(二)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三)电线布设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电设备与电线负荷相匹配,并有专人负责,挂牌明示。
(四)用电设备必须接好安全地线,移动电器必须有专用插座,电器插头必须完好,桥下场地不得私拉乱接各种电线插座。
(五)电源支路上使用的电气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线路和配电盘的总负载能力,防止因过载引发事故。
第二十四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桥下空间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属地政府定期组织桥下空间环境秩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应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明确桥下环境卫生负责人,营造良好的首都市容市貌环境,保持桥下空间整洁、美观。
(二)地面无污垢、污水、落叶、积尘、水果皮等垃圾杂物。
(三)墙面无小广告、无污垢、脏物,保持墙面洁净。
(四)清扫后的垃圾要及时处理,不可随地堆放,日扫日清。
(五)值班室、值班亭的墙体玻璃完好干净,无污渍、无破损,四周禁止堆放杂物,室内干净整洁,物品码放整齐有序。
(六)围栏或护网,完整清洁,无缺片、无损坏、不悬挂物品。
(七)设施排列、码放干净整齐。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火餐饮。
(二)从事各种商贸经营活动。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
(四)擅自开挖桥下空间地面、拆改各类管线、设置地下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设施的行为。
(五)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妨碍桥梁设施的正常检查和养护维修的行为。
(六)违反治安、消防、规划、土地、交通、绿化、市政市容等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空置的,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设置围栏,并实施绿化或硬化地面,定期进行巡查、维护,防止私自占用和人员进入。
第二十九条 桥下空间使用行为及设施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养护维修、检测作业和抢险抢修工作的,应无条件予以调整和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加强对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监督检查,督促桥下空间使用单位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规占用、使用桥下空间的,属地政府应加强监管执法,依法处理及时清退。
第三十二条 桥下空间使用涉及桥梁结构、外观等变化、调整等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情况,必须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桥下空间绿化及与桥下毗邻绿化要做到科学管理、职责清晰、景观协调,确保植被正常生长、景观协调一致。
第三十四条 属地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立交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京路城养发〔2006〕77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