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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2-05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4-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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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要求,推动知识产权要素资源整合,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和知识产权规范交易,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2月5日  


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 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加强国有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等有关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积极整合知识产权要素资源,打通知识产权供需市场通道,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和知识产权的规范交易,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支撑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促进交易、加快转化、激励创新、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拓宽交易范围,丰富交易方式,创新交易机制,促进北京地区创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产业互补、错位发展的协同创新格局。

  三、适用范围

  (一)交易标的

  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交易与投资行为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有偿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最终实现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

  (三)交易主体

  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主体包括本市国有企业,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主体)。

  1.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上述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上述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公办高校和科研机构。

  3.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卫生机构。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为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含交易所(中心)字样,经营范围中含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经营项目。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交易的规范开展,制订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实施

  (一)规范决策程序

  交易主体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投资行为。不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二)开展定价评估

  本市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三)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1.本市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完成后,涉及产权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应当通过拍卖、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协议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挂牌交易;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鼓励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示相关交易信息。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凭证可作为知识产权定价的依据。

  3.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4.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在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监管责任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国有资产、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监督与引导所出资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投资事项。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投资行为实施综合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跟踪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交易主体对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主体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促进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风险防控及监督制度,不断提高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质量。

  (二)加强交易场所管理

  市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知识产权和财政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发布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入选名单,对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国有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交易、运营、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水平,提高市场影响力、综合专业能力和服务管理能力。

  (三)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交易主体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意见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成果转化、交易定价相关决策和实施程序;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拍卖、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可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上市公司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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