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金发〔202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修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2021年第2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2021年7月7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中关村科创金融试验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使用。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是指申报资金时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
第二章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和创业投资。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对于单笔投资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每年每家投资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在中关村相关分园建设创投项目集聚区,构建特色生态系统,引导投资机构投资的新设科技创新企业或其投资的境外、京外科技创新企业落户聚集区。
(一)支持投资机构推荐技术水平高且实际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入驻集聚区,按照每家入驻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机构资金支持,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给予入驻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房租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房租费用的30%,市区两级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于每家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集聚区设立专业化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科技金融、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对运营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术论坛、开展展览展示、发布产业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必要配套服务等活动,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挂牌。
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标准板、科技创新板等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按照平台服务中关村企业年度挂牌或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资本市场合规服务。
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关村创新成长专板等挂牌展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按照其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十条 申请天使和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需在北京注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投资”等相关字样;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受托管理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认缴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申请补贴的基金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
(二)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后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投资机构应于所投资企业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四)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创投项目集聚区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投项目集聚区需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
(二)投资机构注册资本需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投资”等相关字样;以受托管理资金方式进行投资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受托管理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企业需获得投资机构推荐,为投资机构投资的新设科技创新企业,或其投资的境外、京外科技创新企业迁入,或新设的总部、加速中心等;所属领域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和相关分园产业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高水平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创业团队;投资强度需符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的标准。
(四)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较好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及专业化集成服务能力,包括法律会计、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二)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或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标准板、科技创新板等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
第十三条 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设立,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1年。
(二)平台为中关村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第十四条 申请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具备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资质,持续运营满1年。
第十五条 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属于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天使和创业投资风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使和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示信息。
(三)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章的投资机构章程;以受托管理资金投资的机构,需提供受托管理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或契约型基金合同。
(四)所投资企业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中体现股东变更信息材料、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入资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投资机构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相关材料(有相关承诺的机构需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入驻创投项目集聚区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投项目集聚区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示信息。
(三)投资机构推荐函;企业商业计划书;入驻新设企业与投资机构的股权关系材料或境外、京外企业与入驻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材料(申请入驻的企业需提供)。
(四)专业服务机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及专业化集成服务能力说明材料(申请入驻的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
(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
(六)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效果说明、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运营主体支持资金需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挂牌、并购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提交新三板挂牌函复印件;获准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应提交四板挂牌函复印件(申请挂牌支持需提供)。
(三)并购双方就并购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或增资协议复印件,被并购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并购前、后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被并购企业为境外企业且无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申请并购支持需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为中关村创新成长专板等挂牌展示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合规服务的总结报告、服务企业列表及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章 持续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获取银行、担保机构提供的各类科技信贷产品,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对年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下同)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担保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前提下开展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专业化、特色化业务服务能力,根据其开展创新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业务激励支持。
(一)对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为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认股权贷款或首次提供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业务,且相关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请除外),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5‰给予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业务激励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担保公司为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认股权担保等科技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不包含除知识产权质押之外的其他质押或抵押物且相关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请除外),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5‰给予担保公司业务激励支持,每年每家担保公司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商票进行融资。
(一)支持年收入在5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于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等进行融资,按照债券实际期限给予票面利息4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年收入在5亿元(含)以下的企业开展商票融资。对于企业发行商票进行融资并按时足额兑付的,依据票面期限,按照票面金额年化1%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于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如发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50%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涉及每家企业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若担保或保险机构已购买再担保或再保险等分散风险产品,需将已分散风险部分资金从代偿或赔付计算基数中扣除。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应及时对发生不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知识产权处置及追偿,处置或追偿回收资金按照风险补偿和承担风险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第二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一)对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按照实际期限给予2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创新业务,对其为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租赁、认股权租赁等创新业务服务,且相关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请除外),按照其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5‰给予业务激励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二十六条 获取科技信贷资金支持的企业,以及并购贷款中的被并购方均应属于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对于企业首次获得以上科技信贷产品或取得两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信贷产品的,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
第二十八条 申请商票补贴支持的企业所开商票票面期限应在3个月(含)以上,并由持票人将商票在银行贴现。
第二十九条 申请机构业务激励支持资金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应是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并独立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的金融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上限。当单家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超出其设定上限时,暂停对该机构的风险补偿支持,对该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并开展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该机构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贷款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书;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3.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对于通过借款合同无法直接确定贷款类别的,还需要提供有助于判断贷款类别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4.申请并购贷款支持资金的,须提供并购交易合同复印件;申请股权、知识产权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持资金的,须提供经法定质押登记机构登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对于首次获得信贷产品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二)担保贷款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书;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3.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担保合同、放款凭证、利息单、保费发票复印件;
4.对于通过担保首次获得信贷产品的,应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同一笔科技信贷业务由多家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的,只能通过一家担保机构申请贴息。
第三十二条 申请债券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三)放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四)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募集说明书、付息公告、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商票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三)商票、贴现凭证、兑付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机构业务激励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业务激励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认股权贷款或首贷等科技信贷业务及增长情况等相关材料,首贷业务还应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三)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认股权担保等科技担保业务及增长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租赁、认股权租赁等创新业务及增长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项目对应获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2.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合同及放款凭证;
3.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材料;
4.申请机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不良或代偿、赔付等情况,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未超过不良率上限的说明材料。
(三)担保或保险机构已购买再担保或再保险等分散风险产品协议书(如有需提供)。
第四章 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企业入驻首年的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其中,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
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围绕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支持金融科技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存储、资产交易、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面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对技术领先、服务效果较好的基础设施,按照不超过建设运营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基础设施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积极推荐纳入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四十一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家企业符合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支持需符合);
(三)企业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且所在区政府已给予或决策同意给予当年度房租补贴;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申请第三十七条支持需符合);
(四)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并与企业签订应用示范合作协议(申请第四十条支持需符合)。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所在区政府同意给予房租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三十七条支持需提供);
(三)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总投资或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三十八条支持需提供);
(四)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基础设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中关村企业及金融机构效果说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三十九条支持需提供);
(五)企业与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情况;项目总投资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四十条支持需提供)。
第五章 受理、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受理工作,相关申请书可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kw.beijing.gov.cn;zgcgw.beijing.gov.cn)下载。具体事宜以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得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合规运营情况、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金融机构服务效果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四)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企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北京市,或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不予拨付。
第四十五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在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3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信贷产品名词解释
附件:
科技信贷产品名词解释
一、信用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三、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通过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
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自身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方式,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五、担保贷款是指企业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其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是指企业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并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反担保物,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认股权担保是指企业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并与担保机构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六、并购贷款是指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七、认股权贷款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同时从银行获得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八、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且贷款品种符合本细则中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定义。
九、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超过两年(含)的贷款,且贷款品种符合本细则中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定义。
十、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机构依据企业需求及选择购买企业科技研发、创新创业服务所需的设备、器材、知识产权等,提供给企业使用并由企业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其中,知识产权租赁是指企业将其依法且有效持有的知识产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一次性收益,再通过按期支付租金将其租回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认股权租赁是指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同时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租赁服务。
十一、商票融资是指企业向上下游客户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企业合作银行贴现并到期足额承兑的短期融资行为。
十二、创新创业债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十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债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所发行的专项债券。
十四、绿色债是指公开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所界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经发行主管部门同意所发行债券全称和简称中带“绿色”或“G”字样的债券。
十五、双创孵化债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由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
十六、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是指按照证监会要求,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的私募类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