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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1-04
  5. [成文日期] 2021-01-04
  6. [发文字号] 京交规发〔202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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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规发〔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京规自发〔2020〕280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1月4日  


北京市区域交通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域交通评估是指以区域为控制单元,分析预测和评估区域规划实施的交通运行状况,论证区域规划用地与交通设施规模和布局的匹配关系,明确交通管控要求,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街区控规编制或调整,应当进行区域交通评估。

  (一)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以及各区新编控规并且以新建为主的街区;

  (二)控规发生重大调整或其他应开展区域交通评估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交通评估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估区域应以街区规划范围为基本单元,综合考虑功能分区、行政区划、权属边界、自然因素等限定条件,结合城市空间结构,统筹近远期发展,兼顾控规编制和项目建设要求,相关联的街区可整体评估。

  第六条 区域交通评估应充分利用控规编制资料和成果,与街区控规编制同步开展,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有交通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区域交通评估报告。区域交通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与街区控规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第七条 区域交通评估报告应依据相关上位规划和各类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应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方案分析、交通需求分析、区域交通评估、优化调整方案、建设时序分析、建设地块交通设施要求等内容,并满足《控规编制和区域交通评估相关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和《区域交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试行)》(附件2)相关要求。

  第八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材料并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区域交通评估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部门联审和专家论证,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通过综合评审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控规相关内容,并将评估结论及审查意见纳入控规成果。

  申报材料未通过综合评审的,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报。

  第九条 已取得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并将评估结论及审查意见纳入控规成果的街区,经市政府批准街区控规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可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查、直接准入、备案制、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等管理方式。

  第十条 区域交通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域交通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实行信用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取得街区控规批准但未开展区域交通评估的区域,在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区域交通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及审查意见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区域交通评估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结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城市体检、交通综治评估等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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