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5日
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始终保持庄严、沉稳、厚重、大气的形象气质,充分发挥展示大国首都形象和中华文化魅力的重要窗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遇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长度范围为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东西向延伸,向西延伸至首钢地区、永定河水系、西山山脉,向东延伸至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运河、潮白河水系;宽度范围为南北两侧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包括主路、辅路、便道、沿线南北两侧各路口延伸至第一个断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核心区域为东三环国贸桥至西三环新兴桥之间(含天安门地区)。
第四条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及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等方面。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按照市级统筹、行业管理、属地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建立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审定有关管理规范标准。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政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八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责任;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域内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市容环境景观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容环境景观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三)园林绿化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四)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由所有权人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其中,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公交设施,由市公交集团或所有权人负责;在轨道交通管理范围内的站外既有配套设施设备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五)道路照明由路灯管理单位负责,景观照明由所有权人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由所有权人或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七)施工中的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由区政府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市容环境景观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区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政府委托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条 将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景观管理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南北两侧建(构)筑物新建、改建、修缮项目管理和外立面审核把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管理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其精致整洁,无污迹、残损、脱落、变色等。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外立面破损、脱落的,应进行修补或重新装饰、装修。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确需改变的,应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建(构)筑物顶部应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并保持整洁。现有空调机应隐蔽化设置;防盗窗、雨棚等应与建(构)筑物外立面景观相协调,无污迹、锈蚀、残破等;未达到要求的,应逐步改装或拆除。
(四)建筑物应根据建筑风格,在顶部或门前设置旗杆及底座,其位置、尺寸、样式要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有关要求悬挂和撤除节日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
(五)城市景观、雕塑等构筑物,应与长安街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定期开展清洗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修复。设置城市景观、雕塑等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实施。
(六)负责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委托专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代为清洗、粉饰等,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 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
(一)道路(包括主路、辅路、人行步道等)应按照一级标准精细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无障碍设施等整洁完好,无破损。
(二)每日安排专人巡视道路,发现影响通行安全的道路病害,及时予以修复;遇掘路施工时,应在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三)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附属设施应实行专人管护、全天保洁,做到整洁美观、功能齐全、通行安全;照明、排水等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摆摊设点、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
(一)园林绿化应按照特级养护标准精细化养护管理,根据季节合理搭配园林植物,保持四季良好的景观效果,做到园林植物生长健壮、树木树冠枝形美观、无枯枝死杈;绿篱等修剪及时,做到枝叶茂密、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内无杂草。
(二)绿地园路、座椅、路灯、井盖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三)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随产随清,做到绿地整洁,无杂物,无树挂,无堆物堆料、废弃物,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影响植物生长和养护管理的情况。
(四)修剪树木前,应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精致精巧。
(五)遇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按照有关要求在天安门广场、东单、西单等重点区域设置主题花坛。
第十四条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管理
(一)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公交设施以及邮筒、电话亭、路名牌、指示牌等,交通附属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市政附属设施包括通信、电力等各类箱体、杆体、井盖等。上述设施实施二维码管理,不得擅自新增。应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设施功能完好、整洁卫生,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损坏、锈蚀、脏污、喷涂、小广告等。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应定期清洗,确保安全、醒目、整洁、有效;发现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通行安全、交通秩序管理等情况时,应立即维修或更换。公安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摄像头安装准入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三)通信、电力等各类箱体不得占用人行步道、占压盲道。井盖、雨水箅子等,做到不跳、不响;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可能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修复,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四)轨道交通车站站外既有配套设施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环境整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管理
(一)道路照明包括步道灯、路灯等,应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和要求;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二)景观照明包括在建(构)筑物、园林绿化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整洁美观、安全可靠、维护良好,达到规定的亮灯率和完好率。在设置景观照明时,应兼顾不同角度视觉体验。
(三)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区域运行,天安门广场区域依照常态、庆典两种模式运行,其他区域依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三个等级运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应严格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进行设置,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牌匾标识应严格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进行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确保牢固安全、整洁美观,无缺字断亮。
(三)标语宣传品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四)行驶或穿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的公共电、汽车辆,应严格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设置车身广告。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道路应按照一级标准开展清扫保洁,做到路见本色、路面无污染物。
(二)遇冬季降雪,应按照“机械扫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根据有关预案要求,雪前组织好人员设备,雪中规范作业、使用环保融雪剂,雪后按照规定时间恢复城市市容环境。
(三)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根据有关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常规清扫作业基础上,采取清洗、吸扫等作业方式,增加机械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四)废物箱应按照有关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及时清掏,不得满冒,保持箱体及周边干净整洁、无污渍。
(五)公共厕所应按照类别加强管护,做到外立面完好整洁,标志标识、无障碍设施符合要求,内部设备齐全完好,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十八条 环境秩序管理
(一)建(构)筑物或有关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始终保持门前环境整洁、秩序规范、绿化完好,无店外经营、堆物堆料等行为。
(二)施工现场和施工围挡由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秩序管理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落实降尘控噪措施;施工围挡应规范设置,保持坚固、整洁、完好,画面内容应坚持正确导向,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由交通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施划停车区域,并定期开展巡查,做到有序停放,不侵占人行步道、不占压盲道。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并将有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政府要对本区域内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责令及时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管理规范、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健全管理规范、标准修订工作机制,聘请专家定期开展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