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发〔2020〕96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
为方便当事人和代理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前期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网上立案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将网上直接立案的适用范围由目前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的商事案件扩展到全市三级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施行后,2014年4月21日施行的《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工作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以及2019年2月20日施行的《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工作办法》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和代理人诉讼,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和代理人通过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者北京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网上立案适用于全市三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登录网上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六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应按照网上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开发了要素式起诉状模板,当事人可以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下载,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要素信息后,生成起诉状,便利当事人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网上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纸质文件的PDF文本格式或者JPG、BMP等图片格式。
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北京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应上传JPG、BMP等图片格式的起诉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第三章 审核、处理与案件移转
第十条 立案庭应根据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职负责网上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的申请,应于系统接收起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即时登记立案;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解决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审核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对网上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通过分案系统,将案件电子信息随机分配至承办法官系统内。
第十四条 对于登记立案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故意提起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一经审核发现,不予登记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和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立案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等,并视情形对提交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在登记立案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网上交费或者现场交费等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网上立案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立案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选择线上或线下调解。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立案法院可通过诉讼平台、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电子送达,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 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不需重复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