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3-23
  6.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0〕3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3-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11期(总第647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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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监发〔2020〕31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3月23日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精神,帮助我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现提出工作措施如下: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区要严格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复工复产。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四)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精神,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贯彻落实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参照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停车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六)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区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服务。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理服务,鼓励各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寄递服务。个体工商户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网上政务事项。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

  (八)试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告知承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即时审批发放营业执照。在部分区开展登记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并适时向全市推广。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十)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一)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二)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行业调研,收集疫情对行业的冲击和影响,全面了解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个体工商户落实防疫要求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复工复产。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三)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各区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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