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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1-27
  6. [发文字号] ​京就办发〔2019〕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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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就办发〔201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推进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本市就业服务水平和能力,不断满足群众办事创业便利性需求,向群众提供就近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是指本市城乡劳动力可选择在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纳入本市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行管理。

  二、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国家和本市的促进就业政策。

  三、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后,登记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推送至其户籍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区级促进就业政策宣传指导、申请受理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后,因常住地发生变化或申请转回户籍地的,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地变更手续。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申请转回户籍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应到转入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地点,转回户籍地后仍纳入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进行管理。

  五、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材料,方便城乡劳动力办事创业,将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调整为《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1),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调整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办理失业转档及失业登记地变更时提交的《个人居住地声明》调整为《个人常住地声明》(附件3)。

  同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变更时提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六、实施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是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方式,也是改善和提升就业服务体验的重要手段,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各级经办人员准确掌握文件规定,熟悉业务流程和操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跟踪了解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遇有特殊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杜绝群众多跑路的现象,确保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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