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6〕5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执法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的正、副职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五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六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七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八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九条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宪法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