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0-31
  6.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24〕23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10期(总第886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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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药监发〔2024〕237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监管执法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已于2024年10月31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31日  


北京市化妆品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一、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存在下列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存在下列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存在下列情形,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存在下列情形,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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