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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25-01-01
  5. [成文日期] 2024-12-27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评发〔2024〕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7期(总第883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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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评发〔2024〕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现就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参保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按规定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15日以后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互联网经办平台,或者到失业保险金申请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于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至本人失业保险金代发银行账户。

  四、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后,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承担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畅通咨询渠道,高效受理业务咨询、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

  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大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力度,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

  七、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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