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1-12
  6. [发文字号] 京粮发〔2024〕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11-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5期(总第884期)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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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发〔2024〕3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国资局: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向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由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接案件举报后移交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发放。

  涉及跨区域的举报线索,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启动奖励程序。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持有的银行卡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填写《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联名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附件1

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

  编号:______

  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的______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按照《北京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交《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身份证明、本人银行卡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超过期限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

  附件: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作出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存档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奖励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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