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发〔2024〕3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
为健全完善本市粮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要求对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粮发〔2023〕63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
注:
1.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
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本裁量权基准所称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储备粮。
4.本裁量权基准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
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5.本裁量权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