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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8-17
  6. [发文字号] 京公办字〔2024〕7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8-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37期(总第865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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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办字〔2024〕716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对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市公安局党委关于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工作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市公安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制定了行政裁量基准,已完成上网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及内部审议程序。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各单位,请落实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8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国旗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日以下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第十八条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国徽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日以下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国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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