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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4-02-01
  5. [成文日期] 2024-01-23
  6. [发文字号] 京工伤发〔2024〕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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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伤发〔2024〕2号

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现就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用时报送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服务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工伤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二、各服务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报送工伤证、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材料,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须由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传。工伤康复机构申报工伤康复住院费用时,还应通过系统上传康复方案和三期评定记录。

  三、各服务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的收费票据、处方、门诊费用明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伤保险费用在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上传、申报的相关电子信息全面详实。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及存档等相关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服务机构仍可持纸介材料向所在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施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北京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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