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在本市涉及WTO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由于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WTO的原则,因此被确定为修改类规章。
在修改期间,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继修改并实施。作为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省市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可以直接适用,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上述国家的规定不符。
鉴于此,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该项规章的意见。我们审查后认为,该项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WTO的原则及其上位法的规定,且无修改必要,建议市政府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