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孟学农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的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修改。《规定》在北京市控制性规划不甚详尽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对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规定》确定的管理方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本市实际情况。1999年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对北京市城市中心区的建筑物高度限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审批中已经完全替代《规定》,成为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此外,《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市皇城保护规划》也对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从高度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也已成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的依据之一,规划行政管理已纳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规定》如不废止,势必会造成规划行政管理体系的混乱,并引发相关的行政诉讼。
市规划委于2002年12月20日向我办报送了关于废止《规定》的请示。经审查建议市政府对《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