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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94-07-01
  5. [成文日期] 1994-06-10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4〕8号
  7. [废止日期] 2003-11-10
  8. [发布日期] 1994-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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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头六元。税额的调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第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金额5%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

  (一)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羊、菜牛;

  (二)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执行的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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