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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2-06-21
  5. [成文日期] 2002-06-21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2〕9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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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在本市涉及WTO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由于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WTO的原则,因此被确定为修改类规章。

  在修改期间,国家《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继修改并实施。作为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省市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可以直接适用,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省市旅行社驻京分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上述国家的规定不符。

  鉴于此,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该项规章的意见。我们审查后认为,该项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WTO的原则及其上位法的规定,且无修改必要,建议市政府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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