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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铁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05-30
  5. [成文日期] 2006-05-30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6〕17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6-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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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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