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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5-06-06
  5. [成文日期] 2005-06-06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5〕15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5-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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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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