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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3-01-07
  5. [成文日期] 2003-01-07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3〕1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3-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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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说明

  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对《关于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请示》进行了讨论,会议决定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规定对该方面进行规范。我市1999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符合实际的需求,与将要制定的综合性规定也会产生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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