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主管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和远郊区、县邮政(邮电)局按照市邮政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 邮件处理枢纽、仓储转运场站、邮政营业投递局(所)、邮政信筒等邮政通信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实现邮政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并接受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车站的,应当按照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确定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邮政通信设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邮政通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审查公共建设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
经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报原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但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配套建设的,应当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就近补建具有相同使用效能的邮政通信设施,长期不予补建的,由责任单位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邮政通信设施。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在保证邮政通信服务正常进行和方便用户用邮的前提下,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不低于原有规模和使用效能的邮政通信设施。
第十一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邮政通信设施,应当及时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邮需求在社区设置邮政服务站、代办点、邮亭、报刊亭等邮政通信设施,方便社区用户用邮。
社区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开展邮政通信服务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在其单位内部设置邮政通信服务网点的,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邮政企业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多种方式合作,建设邮政通信设施,增加邮政通信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邮政通信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制度,保证邮政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拆除邮政通信设施的,由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邮政通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邮政通信设施是邮政企业生产运营必需的物质条件,也是市民依法获得邮政普遍服务的场所。其数量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城市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北京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和承办奥运会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我市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提到新的高度,才能满足这些要求。而目前,我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整体发展速度。
1978年以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年均竣工80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年均增加16.4万人(不含外来人口)。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流动人口逐年增加,这使得邮政业务量增加了三倍以上,而我市邮政局所年均增长11处,总数仅增加0.6倍。截止2001年底,我市共有邮电局所715处,其中邮政支局152处,平均每一局所服务人口1.93万人(低于全国平均服务人口1.9万的水平),平均服务半径2.74公里。据2001年统计,一些发达国家局所平均服务人口为0.5万人(德国为0.5l万人,日本为0.50万人),就连发展中的印度也已达到0.34万人。我市邮政局所总数比上海多131处,但上海市功能全、处理能力强的邮政支局比我市多93处,导致市区邮政支局平均服务人口数我市为9.09万人,上海为5.42万人,比上海高出近一倍。由于设施数量不足和现存
设施长期得不到改造和发展,我市80%以上的邮政局所超负荷运转,造成邮政通信服务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和市民的用邮需求,严重阻碍邮政通信服务水平提高。数量的严重不足,是造成服务人口多和服务半径大的直接原因,再加上设施布局不合理,使得市民办理邮政业务十分不便。
二、主要问题
(一)在邮政局所的配套建设中,“拆而不建”的现象严重
“拆而不建”主要指一些邮政通信设施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被拆除后,得不到还建和补建的情况。1979年以来,由于道路拓宽、商业街区改造等原因,我市有31处邮政局所被拆除,目前只有13处得到恢复,仍有18处尚未恢复。其中,骡马市邮局被拆除20多年,至今没有还建。再如,平安里邮电所被拆除后也未还建,致使7公里长的平安大道上,仅东四十条桥有一个功能不全的邮电所。“拆而不建”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擅自改变邮政通信设施的使用性质
阻碍我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的另一种情况是擅自改变邮政通信设施的使用性质。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手段和处罚措施,使得这种情况目前比较严重,给用户用邮造成了极大不便。
此外,我市有关邮政通信设施建设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例如,《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条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中得不到严格执行。1985年以来,本市共新建、改建500多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区,但邮政通信设施总配套建设率不到60%。之所以对此类情况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罚,关键是没有可供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三、立法基本思路
为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扫清障碍,为邮政通信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规章,细化国家大法及地方性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我市存在的严重阻碍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发展的行为,规定有效的管理手段及处罚措施,确保我市邮政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二十一条,现说明如下:
(一)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的情况提供了解决途径。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规划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的,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补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就近”建设“相同使用效能”的邮政通信设施。这就约束了建设单位的行为,使补建的设施能够发挥实际作用,防止建设单位敷衍了事。对于长期不予补建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用邮支出的费用,这样即使建设单位不补建,也不能逃避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为遏制“拆而不建”提供了解决方法。
第十条规定,确需拆除邮政通信设施的,由拆除单位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在保证邮政通信服务正常进行和方便用户用邮的前提下,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不低于原有规模和使用效能的邮政通信设施。由拆除单位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使两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当拆除单位违反协议,未按约定补建邮政通信设施,就属于违约,应给予邮政企业适当赔偿。这样,就可对拆除单位起到制约的作用。
(三)明确了对擅自改变邮政通信设施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划建成的邮政通信设施,应当及时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并在第十九条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处罚,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并能够使对改变使用性质责任单位的处罚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解决了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用邮难的问题,同时也为邮政通信服务网点的增加提供了新途径。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在其单位内部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可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由需要邮政通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场所,由邮政企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一方面邮政企业无需为建设场所投入资金,降低了服务成本,并以这种方式增加服务网点;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一些企事业单位用邮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