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规定了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而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本市已按国务院的精神于今年初取消了该项收费,因此规范该项收费的政府规章需要相应废止。
二、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取消屠宰税的规定,需要相应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中明确规定原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因此该规章需要相应废止。
四、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是依据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81号令)制定的,2002年10月1日发布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364号令),废止了国务院81号令。国务院8l号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罚款标准,而国务院364号令未予授权,且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因此本市的原有规定需要废止。
五、关于废止《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于1999年制定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的许多内容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因此需要废止,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六、关于废止《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征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以来,为我市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随着本市蔬菜供应大市场的发展,我市蔬菜供求已达到基本平衡,并略有盈余,为了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取消该基金,因此建议市政府废止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