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后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2-08-19
  5. [成文日期] 2002-08-19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2〕10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2-08-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字号:        

第104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恢复的规划意见书。

  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