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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2-11-12
  5. [成文日期] 2002-11-12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2〕10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2-1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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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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