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1999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说明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
《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相比,存在五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第一,立法宗旨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附加了很多行政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功能,突出了行政强制,淡化了社会救助,已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功能,使救助完全变成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方式,只要符合被救助条件,都可以请求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
第二,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在过去的收容遣送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色彩很浓,从头到尾都需要公安机关行使强制措施。《救助管理办法》对公安机关的职能进行了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指示。这表明,公安机关的强制管理职能从救助管理当中退出,不再体现治安管理功能。
第三,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没有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导致被收容遣送人员的范围一度扩大化。《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表明,不是所有流浪乞讨人员都可以获得救助,而是只对生产无着的人员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
第四,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收容遣送站由于经费不足,出现了很多制度性漏洞和腐败问题,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等。《救助管理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加强对救助站的监督和减少被救助人员的义务。过去的《收容遣送办法》更多地是规定被收容遣送人员的义务,而在《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部分义务是针对救助站的,同时还明确了被救助人员的权利。
以上这些变化表明,《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在于:从承担社会治安管理功能的国家管制性措施,变为一种纯粹的救助措施。这种根本性质的重大变化,体现了政府在执政观念上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管制、控制、管理,正在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1999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了《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根据《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的,随着《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收容遣送办法》的相应废止,《规定》不仅失去了上位法依据,而且也与《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相矛盾,因此,应当废止《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