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后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98-07-15
  5. [成文日期] 1998-06-29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8〕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8-06-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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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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