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条款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为:
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第十五条为: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地办),并授权其对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综合协调和决策。本规定由市政府房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