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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铁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94-12-05
  5. [成文日期] 1994-12-05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4〕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4-12-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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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增加第二项为:“二、组织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原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依次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项。

  三、第七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一公里铁路线路内只保留一处道口,有多处道口的要合并和封闭;对沿线两侧行人集中过往的路段,可留出人行过道。

  平面交叉道口要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道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兴建建筑物不得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行车瞭望。”

  四、第九条修改为:“道口的安全设施(包括无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监护房)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完好。

  对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需要增加监护人员和各种安全设施的费用,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每年收取的交通安全管理费中划拨。”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北京铁路公安分局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给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六、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三项:“三、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人行过道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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