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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93-05-27
  5. [成文日期] 1993-05-27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3-05-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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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安全责任制度,以致发生火灾的,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每起特大火灾处10%至15%的罚款;每起重大火灾处20%至25%的罚款;每起一般火灾处30%至35%的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的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得低于5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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