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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新闻出版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90-03-19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0〕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0-03-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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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  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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