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市政府印发《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八条提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碳排放量。为细化落实工作要求,对《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予以调整,形成《抵销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 5000 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使用碳减排量用于抵销其碳排放量。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同时,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2.5%。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 吨碳减排量可抵销 1 吨碳排放量。其中,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碳普惠项目涉及交通、建筑、园林绿化、可再生能源及节能等领域。
重点碳排放单位单位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提交抵销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使用抵销碳减排量产品类型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抵销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碳减排量可用于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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