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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01 11:17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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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民养老发〔2024〕17号)、《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京民养老发〔2023〕291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培训、见习在养老服务人才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岗位锻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质同标推进三地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互促共建,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工作过程

  经调研论证,结合三地养老工作实际,起草了《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民政部门及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组织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的概念定义、评定组及相关职能。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对培训基地、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规定,并确定了进行申报的有关程序。

  (三)评定与发布。评审管理委员会综合使用材料评审、现场勘查、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投诉。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评审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培训基地、见习基地。

  (四)运行与管理。培训基地、见习基地应加强课程、项目的开发与建设,积极承接三地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岗位锻炼等活动,每年接受属地省级民政部门的年审。培训基地、见习基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管理期内存在违法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撤销其称号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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