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现就《负面行为清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2023〕8号)切实规范招投标各参与方行为的有关要求,依据招标投标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汇编制发《负面行为清单》,便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招投标活动参与方高效了解掌握招投标活动中的负面行为,营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负面行为清单》设置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共56项负面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共包括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公示与时限不按规定等25项负面行为。
投标人包括不符合要求参与投标、低于成本价竞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13项负面行为。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包括不按规定开展评标、收受财物或好处、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等4项负面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电子招投标系统不满足相关功能要求、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定购买工具软件等14项负面行为。
1.《负面行为清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负面行为清单》梳理汇总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存在的负面行为,主要依据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招投标领域有关法律法规。
2.《负面行为清单》内容会调整吗?
《负面行为清单》将按照制定依据的变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调整修改后,将及时做好《负面行为清单》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